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印发通报,实行牵头修改后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新的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特别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止消弭根本性风险的拒绝,更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强化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确保能力,增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备和合理利用。按照这一新的拒绝,新的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机构职能、业务、资金、监管等方面展开了修改。
在职能定位方面,新的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申明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为县级(不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成立、具备独立国家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同时具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及构成资产的监管。在计划、入库标准和前期研发等业务工作方面,新的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成土地储备三年滑动计划;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必须、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制订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具体了计划的内容和备案审核及调整程序。
新的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入库储备土地必需是产权明晰的土地,对于不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灾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涉及单位已完成核查、评估和管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土地入库前,不应向不动产统一注册机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不应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展开适当的前期研发,确保土地供应。
在资金管理方面,新的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拒绝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支出决定,实施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施分账核算,不得互相混用。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在牵头监管方面,新的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具体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业务积极开展情况动态监管,拒绝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创建合乎本地实际的牵头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展开监督和指导。
新的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2007年印发的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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